略論二十世紀前半日本對
東北亞煤業的經營

A Brief Account of Japan's Northeast Asian Coal Industry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陳 慈 玉 (Tsu-yu Chen)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壹、前言

  東北亞的煤炭資源主要是在日本、中國和朝鮮,在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尚未出現或普及之前,煤炭是最主要的工業燃料,和交通運輸工具(鐵路、輪船)的原動力。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由於施行殖產興業政策,近代工業迅速發展,對於燃料煤的需求比以前增加甚多,積極開採的結果,不但能供給本國,並有輸出餘力。而日本煤炭中的 60%-70%是一般燃料用的普通煤質,能適用於製鐵業和化學工業的強黏結性、含灰成分少的煤炭並不多,亦缺少海軍軍艦所需要的無煙煤。二十世紀初期日俄戰爭的勝利,帶給日本經濟空前的好景氣,於是大礦業資本不僅壟斷國內九州、北海道等地的優良龐大礦區,更欲開拓海外煤礦,著眼於朝鮮北部和中國華北與東北的煤礦。其中,煤質優良的撫順煤礦成為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1906 年設立的代表日本的殖民地政策走向的「國策公司」 ,以下簡稱滿鐵)經營的重點礦廠之一,同時以企業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的方式設立鞍山鐵礦;民間的大倉財閥於 1910 年在東北成立本溪湖煤鐵股份有限公司;三菱財閥則著眼於盛產無煙煤的朝鮮,並投資設置兼二浦製鐵所,其所產生鐵的 80%- 90%輸出到日本。以下略述日本對中國和朝鮮的煤鐵業經營。

貳、戰前的煤鐵業投資

一、直接投資方式

  為了確保資源,日本在 1904 年,開始自往昔的購買中國的礦石原料,進一步經由興業銀行,貸款 300 萬日圓給漢冶萍公司前身的漢陽鐵廠,規定 30 年內以鐵砂償還利息,此為日本投資中國礦業之嚆矢。到中日戰爭結束的 40 年間,日本逐漸強化對華的礦業投資,尤其是煤和鐵礦,其趨勢和對華侵略行動的展開息息相關,亦受到當時國際情勢的影響,更與中國國內政治環境的變化有密切的關連。

  1905 年日俄戰爭的勝利,使日本得以接收俄國在南滿的權益,利用滿鐵,不但掌握了產量豐富、煤質優良的撫順煤礦,又陸續把持了遼寧省瓦房店煤礦、遼陽煙台煤礦、吉林寬城子煤礦的經營權。

  在 1907-1916 年的草創期中,撫順煤礦當局致力於設備的改善和技術的革新,並逐步使生產作業電氣化,亦從事新市街、宿舍和醫院等的建設,以期奠定永續經營的基礎。1917-1920 年的成長則主要歸因於蓬勃的東北內銷市場,這是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對東北工業帶來的劃時代變革,亦即俄國資本工業的沒落,和日本資本以及華商資本工廠的勃興,於是當地鐵路、油坊、煉瓦、燒鍋、紡織、柞蠶絲、火柴和製糖等工業對煤炭的需求增加。撫順煤礦當局因而開鑿新坑,以求滿足消費市場。到 1920 年代,隨著日本工業發展和煤炭需求增加,成長中的撫順煤礦成為日本進口煤的主要來源,但日本為了保護本國業者,只得限制撫順煤的進口量。於是撫順煤轉而開拓中國本部和東南亞市場,以事彌補。而滿鐵所經營的鞍山鐵礦,由撫順供給燃料和原料焦炭,其所產生鐵和鐵礦石是當時日本鋼鐵業不可或缺之物。

  民間方面的投資則以大倉財閥為主,大倉財閥的領導人物大倉喜八郎於日本因牡丹社事件而進兵臺灣時(1874 年) ,負責為日本陸軍省調配軍需物資和募集人夫,因此嶄露頭角,利用與政治權力相結合的機會而累積資本,成為有名的「政商」 。此後,大倉開展對朝鮮的貿易與投資,並在 1895 年日本占領臺灣後,開始參與總督府的重大土木和建築工程。在東北,1910 年直接投資 100 萬元(大洋銀)成立本溪湖煤礦有限公司,東三省「當局」以現金 65 萬元和評價 35 萬元的礦業權取得合作的地位。翌年,為利用廟兒溝鐵礦以從事製鐵事業,增資為 400 萬元,改稱本溪湖煤鐵有限公司,1914 年再增資到 700 萬元。雖然名為中日各增資一半,但實際上中國方面的資金,是來自大倉財閥的貸款,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擔保。在日本政府的強力外交支持下,即使辛亥革命之後,亦能排除中國中央政府的介入。因為對日本政府而言,此公司的使命是協助滿鐵貫徹日本控制滿洲地下資源之目的。所以日本政府盡力保護該公司,例如規定滿鐵定量購買其所產煤炭,海軍則購入低燐生鐵,滿鐵並給予運煤車價款的折扣等;而在本溪湖煤鐵公司投資冶鐵設備時,更以 5 分的低利得到政府 200 萬日圓的貸款。由於這層層保護,此公司的經營蒸蒸日上,影響到大倉財閥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方針,自往昔以貿易、土木、礦業為主的現象,逐漸轉變到偏重礦業部門的策略,2 所以對太行山脈東西兩側的煤礦發生濃厚的興趣。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後,原本供給資本財給世界的歐洲成為戰場,反而極需軍需品和其他工業產品,更無暇東顧。日本趁機在 8 月對德宣戰,11 月攻陷青島,占領淄川煤礦,進礦後立即把淄川煤礦所產的煤送到滿鐵的中央試驗所分析;翌年又送到海軍水雷艇上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斷定,淄川煤火力旺盛,蒸發力強,煤煙稀薄,甚至無煙,與當時日本海軍軍艦上所使用的英國煤不分上下,極適合日本海軍之用,可以說具有軍事價值。而大倉財閥早於 1914 年德國人退出淄川煤礦後,即派員進入該礦,翌年 2 月向日本陸軍大臣申請經營淄川煤礦和金嶺鎮鐵山的許可證。

  戰後,1919 年 6 月的「凡爾賽條約」中公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權益。雖然中國方面沒有簽字,但該年10 月,大倉和藤田組即共同提出採掘淄川礦區內工業用和製鐵用煤的申請,經交涉結果,翌年 12 月得到特許狀。1921 年 2 月,此兩礦業資本家合資 500 萬日圓(實收 125 萬日圓)設立淄川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南定礦業股份有限 公司) ,在淄川煤田北部約 1900 萬坪(6,270 公頃) 的地區內探測煤礦。

  另一方面,經由中日外交折衝,1923 年 8 月 12 日成立魯大礦業公司,總公司在青島。實收的股本為 250萬元(中日各半) ,是公司資本金的四分之一。當時靳雲鵬雖為總理,但遠居天津,故專務董事田中末雄掌權。關於日本的出資方面,為了保持在山東的礦業權,日本陸軍省、外務省(外交部) 、大藏省(財政部)等中央行政部門要求滿鐵、三井、三菱、大倉、東洋拓殖、住友等大民間相關企業配合(但滿鐵是特殊的組織) ,共同出資 500 萬日圓,於 1923 年 1 月組織「山東礦業株式會社」 ,董事長為大倉喜八郎,以此「企業聯合團」的名義投資於魯大公司。換言之,為了貫徹國策,日本政府和民間企業鼎力合作。固然,滿鐵本為國策企業,但由此亦可看出其經營範圍並不限於中國東北。所以在「山東礦業株式會社」的十萬股中,滿鐵擁有 55%的股份,大倉財閥僅佔 7%。民間企業的相對「低調」 ,與當時中國排日風氣熾旺,日本經濟不景氣,財閥逐漸自中國撤資等大環境有相當關係,也顯示出日本官方對山東煤礦確實抱持著濃厚的興趣。

  魯大公司成立之後,南定礦業公司於 1925 年 9 月,與前者締結契約,以 20 年為期,名為南定採煤包工合同,由南定礦業公司承包魯大所屬華塢嶺煤礦之採掘工程。 3 根據契約,南定公司的販賣活動受制於魯大公司,例如:南定煤必須委託魯大在膠濟鐵路沿線販賣和出口,販賣價格則由雙方協議等,但它確是日本在中日戰爭以前極罕見的對關內直接投資的公司。

  在朝鮮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三菱財閥所直接投資的兼二浦製鐵所,該所的設備於 1918 年完成,當時預計從事鐵鋼一貫生產作業,所以也建設了製鋼、軋鋼和壓延工場,可以說是當時朝鮮唯一擁有現代化設備的製鐵所。此所並在翌年 4 月開始生產鋼鐵。然而鋼材由於受到戰後海運界的低迷與縮減軍備等影響而需求量減退,遂於 1922 年中止了製鋼作業,專門製造生鐵。

  至於這些鐵礦和生鐵的消費市場,主要是在日本,由於朝鮮製鐵業的相對落後,所以直到 1919 年為止,有 80%以上的朝鮮鐵礦石輸往日本,供給官營的八幡製鐵所。1918 年兼二浦製鐵所開始營運以後,有一部分的鐵礦轉而供應該製鐵所,因此輸往日本的比重逐漸下降。

  再者,兼二浦所生產的生鐵,則幾乎全部流入日本,成為日本鋼鐵工業的重要資材。這主要是因為朝鮮的金屬工業尚未萌芽,在其本地無法消費生鐵的緣故。即使兼二浦製鐵所建設之初,是採取鐵鋼一貫生產的作業計畫,但事實上由於日本最需要的是殖民地的生鐵,所以兼二浦僅集中製造生鐵。到 1930 年代後期以後,因為日本積極在朝鮮發展工業,當地對於生鐵的需求增加,故輸出到日本的比重減少(實際數量則大增)。 4 換言之,在採掘鐵礦石-冶鍊生鐵-製鋼的鐵鋼生產過程中,朝鮮和日本之間存在著垂直分工的關係,朝鮮的製鐵業因此被編入日本鋼鐵業生產結構之一環,朝鮮於是成為日本母國重工業的原料供給地。

  再者,滿鐵於 1917 年開始接管北朝鐵路,煤炭是該鐵路的重要運輸商品。而在 1920 年代末的日本國內,從東北和朝鮮所進口的生鐵約佔市場需求的 30%,雖遠不及印度和美國生鐵的進口量(約佔 55%);但到 1932 年以後,殖民地生鐵產量終於能取代印度生鐵的地位。換言之,隨著日本本土重化學工業化的進展和鋼鐵最終產品的增加,殖民地和準殖民地成為原料和中間產品的基地,這也象徵著當日本意圖不再仰賴英美資源的供給時,殖民地經濟發展的成功與否是一大關鍵。

二、間接投資方式

  相形之下,源於漢冶萍公司的間接投資模式是日本資本輸出中國的最基本形態:先出資向某煤礦公司預買煤炭,再利用借貸關係實際上經營該煤礦,或轉變為中日合資。以下以山東博東煤礦公司和山西大源礦業會社為例來說明。

  相對於大財閥以「企業聯合團」(山東礦業株式會社)方式的投資於山東淄川地區,在博山地區投資煤礦者大多係日本中小企業者。和對淄川地區一樣,也是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以後,他們開始了在博山一帶的煤業投資活動。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博東煤礦公司。博東煤礦位於博山東南十多公里之黑山根地方,築有商辦輕便支線(博山支線) ,與張博路相連接,交通尚稱便利。該礦屬於信成公司,在 1915 年由徐惠亭向農商部呈請領採 5 年;翌年與日商東和公司訂立包銷合同,日方預付資金3 萬元。1917 年 3 月再付款 5 萬元締結續約,續約內除包買黑山根的煤炭外,尚包買了當時信成公司正在呈請開採的福山坡、王家裕、大嶺根等處的煤炭,並且為了避免引起中國民眾的非議,由東和公司經理吳子臣出面締約。到同年 7 月,日方以信成未履約所導致的債務關係為藉口,強迫將該礦委託債權者東和公司經營。後來徐惠亭把礦權移轉給陳翰軒等,旋由陳與東和公司股東三宅駿二正式向農商部呈請合辦該礦,1924 年 7 月宣布成立博東煤礦公司;資金 150 萬元,中日各半,中國方面以礦區充當資本的三分之二(50 萬元) ,其餘部分係向日方借貸。

  博東公司和魯大公司類似,董、監事表面上中日人員對等,但實質上日方操縱了生產和經營大權。更有甚者,所產煤炭只能以特別價格(每噸原煤平均低於市場價格 4 元左右)銷給東和公司,亦即日方經由東和公司的中介,掌握了該礦的銷售大權。

  其實,這種自出資預買煤炭→承包開採→中日合辦可以說是日本在博山一帶投資煤礦事業的模式。1920 年博山民營煤礦中有日資介入者,共計有 73 所礦井,日方預買煤炭的資金總額達數百萬元以上。故博山民營煤礦似可成為日本重要工業原料基地。隨著時間的流轉,這些被日資介入的煤礦逐漸為日方所控制。到 1925 年,日人在博山縣另外成立協成公司;而章邱縣則存在著旭華、同益和協泰三個中日合資煤礦公司。進而言之,1895 -1926 年間,中外合資的煤礦公司有 9 所,其中中日合辦的即有 7 所,並且 5 個集中於博山、章邱地區。 5 再加上特許的擁有多所煤礦的魯大公司,日人在山東煤業勢力日益膨脹。其勢力雖曾於 1928 年因國民革命軍北伐而一度退縮(如旭華公司讓中國人獨自經營) ,但魯大公司和山東礦業會社意欲掌握膠濟鐵路沿線煤田,配合著滿鐵與大倉財閥在東北和山西一帶的相關活動,日本對中國煤業的影響不可謂不鉅大,遠非中國本身或其他列強所能及。

  在山西大同地區,日本以「企業聯合團」的方式進行投資活動。這就是興源公司和大源礦業株式會社的出現。

  興源公司成立於 1918 年 4 月,由鈴木商店、久原礦業公司、古河合名公司、大倉礦業公司、大阪亞鉛礦業公司和三井礦山公司等 6 所從事中日貿易和礦冶業的大公司,在日本當局的極力協助下合資 3 萬圓組織而成。其目的本來是「計劃開發中國礦業,並經營為達成目的所必須的仲介業」;後來從「中國礦業」擴大範圍到「海外礦業」 。三菱合資公司、明治礦業公司等 5 家廠商亦加入,資本額增為 198,000 圓(共 11 家公司,每家公司出資 18,000 圓) ,可以說網羅了當時日本的主要礦業公司。

  興源所以得到日本主要礦業家的支持,當然與其本身的利益有關,除了大倉的得利於本溪湖煤鐵公司和積極設法開發山西煤田外,三井亦欲掌握中國煤的出口貿易權。而第一次世界大戰所帶來的景氣繁榮,使日本國內對煤炭的需求漸增、出口減少,於是投資中國煤礦以控制燃料和原料資源,成為三井財閥的一大經營策略。

  興源公司正式與山西當局接觸是在 1919 年 5 月,當時該公司經由大倉的安排,以中國人梁志文、黃篤謐、梁祐的名義設立阜華公司,於同年 12 月 4 日和山西裕晉(與閻錫山督軍關係密切) 、義昌(代表趙萃珍、張麟祥)兩煤礦公司訂約,設立資金 300 萬元的中日合辦的大同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探採大同、左雲、懷仁等地煤礦。阜華公司的出資額(150 萬元)是興源經由梁士詒融資的,日方則和阜華公司另訂相關契約。

  不久,因傳聞阜華公司實為日本人掌握實權,引起當地中國人的不滿,因此雙方另謀他計。於翌(1920)年3月,讓梁志文、黃篤謐等在北京組織民康實業公司,取代阜華公司,並於 4 月 12 日與裕晉、義昌共設同寶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代替前述大同煤礦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亦為 300 萬元(銀圓),規定應為華股,裕晉、義昌兩公司以其現有礦區、設備和以往之經營資本作為現股 150 萬元,並不得再與其他公司在大同、左雲、懷仁等地合辦煤礦,以免妨害同寶公司之營業;營業期限為 50 年。

  另 150 萬元則規定由民康實業公司出資,實際上係向興源公司借款。此外,興源公司中的大倉礦業、古河合名、鈴木商店、三菱合資、三井礦山和明治礦業在 9月另組大源礦業株式會社,以實際進行開發大同煤田的事宜。

  再者,在同寶公司成立的翌日,民康公司與大倉之間亦締結契約書,明示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在此契約的規定之下,同寶煤礦公司雖名為中國人所經營,但實際上大倉掌握實權。而且雖然日方開始以融資的方式成立民康公司,間接接觸到同寶公司;但企圖將來利用借款的手段,以把握礦權,達到中日合辦經營的目的。

  至於 1920 年 9 月成立的大源礦業株式會社(總公司在東京) ,資金為 200 萬日圓,由前述 6 公司均攤,董事長亦為大倉財閥的大倉喜八郎。此公司之所以能成立,係日本政府所促成的,首先,大源礦業成立資金中的 150 萬圓是日本大藏省自國庫中存入等值的銀塊到橫濱正金銀行(年率 6 分) ,再由該銀行以年率 6 分 5 厘融資的。而大藏省的融資則是陸軍省、海軍省、外務省、農商務省和大藏省組織「礦山部特別委員會」 ,數度聽取興源公司理事報告後,提交內閣會議決定的。因此,可以說這是日本國家資本經由「企業聯合團」 ,投資中國煤礦的典型。

  當時大源礦業主要依賴梁士詒的穿針引線與「合作」 ,梁於 1918 年任交通銀行董事長,1921-22 年在張作霖支持下出任國務總理,為北洋政府交通系重要人物。1922 年奉系失敗,梁逃往日本,此時大源和同寶公司的開採計畫尚未完成,而排日氣息又使日人的調查卻步。

  同時,日本國內經濟不景氣使得大源礦業一直欠缺資金,能進行既定計畫,只是浪費在礦區稅和日常維護費而已;並且陸續向大藏省所借入的資金又不得不歸還,成員中的鈴木商店在 1927 年退出,其餘 5 社只得平均負擔債務。結果,九一八事變後,日本集中投資於東北,於是在 1932 年 2 月,大源礦業會社與興源公司先後宣告結束,由大倉繼承對同寶公司的礦權。到 1936 年 8 月,因為未繳納 32 萬元的礦區稅,違反「中華民國礦業法」 ,而被取消了礦業權, 6日本煤業勢力暫時退出山西。

參、戰時的經營方式

  中日塘沽協定後,1935 年由滿鐵投資組織興中公司,以開發華北產業和資源為目的。七七事變之後,興中公司陸續接收經營華北煤礦。翌年 11 月,為了加強對華北資源和經濟的統制,日本官方和民間商社合作,成立北支那開發株式會社(華北開發公司) ,逐漸接管興中公司經營的礦廠。1939 年初,以華北開發公司為中心,由駐華北日軍當局確定開發華北煤礦的方針,將各主要煤礦置於其統轄之下,並劃分為 7 個集團區域,由該公司所投資的 7 所煤礦公司去經營。其中,山西太原集團和山東膠濟集團的經營型態顯現出日本在戰時投資華北煤業的不同模式。這些模式亦相異於日本在東北的經營方式。

一、軍管理委託經營模式

  所謂軍管理委託經營,即真正的支配者是軍特務機關,而委託日本民間企業投入資金和人力來經營,並擔負風險。在戰時,日本軍方為了加強對占領地的控制與調配當地的軍需物資,往往無視於企業方面是否能獲利乃至平衡收支,而軍管理企業即使有利潤,亦大多歸於軍方或特務機關,因此位於日本的總公司僅能應軍方之要求提供資金,卻無法真正管理到在中國地區的該企業。

  在山西方面,保晉公司的平定陽泉煤礦由興中公司和大倉財閥共同受委託管理,該煤礦是大倉財閥從事山西投資事業的一重心。當時興中公司經營華北大多數的重要產業,其資本、技術和人才皆達極限,事實上不可能將勢力伸展到地理上較偏僻的山西,故大倉擔負了經營重任。除了陽泉煤礦外,受委託經營的尚有其他煤礦、鐵礦山、製鐵所、窯業、砂金採掘所、伐木工場等,總共 17 所。

  日本當局非常重視陽泉無煙煤,認為比日本、朝鮮、滿洲、山東所產的無煙煤更接近中南半島越南的鴻基無煙煤。在戰時困於外匯不足、日本國內煤炭不足和鴻基煤輸入受阻的狀態,興亞院華北連絡部積極希望能促進陽泉煤的輸出到日本,以取代鴻基煤。而住友礦業公司也認為陽泉煤最適於冶鍊金、銀、銅等的熔礦爐之用,請求興亞院能輸入。7

  淪陷下的陽泉煤礦包括戰前的保晉公司平定陽泉礦和建昌煤礦公司,是山西省少數擁有新式機械設備的近代化煤礦。 8 1937 年淪陷後,日本軍方下令興中公司從事復興工作,興中公司最初要求滿鐵、貝島煤礦公司合作,但滿鐵僅著眼於大同一帶,而貝島則傾注全力於河北省井陘煤礦,無暇亦無力他顧,所以日本第一軍轉而要求戰前已投資於山西煤業的大倉財閥協助興中公司經營,以便能搬移陽泉高級無煙煤到日本。

  因此興中公司和大倉在 1938 年 12 月簽訂協定,說明大倉係在軍管理期間,幫助興中公司經營陽泉、西山、富家灘等煤礦。可見日本華北駐軍有絕對的主權,興中公司則居於指導經營的地位,而大倉雖實質上出錢出力,但僅扮演從屬性的角色。

  到 1940 年 12 月,興中公司解散後,由華北開發公司和大倉合組山西礦業所,資本 246 萬圓中,前者負擔146 萬圓,後者實繳 100 萬圓。1943 年 2 月,改為山西炭礦股份有限公司,資本 800 萬元,全額交足,華北開發公司和大倉各負擔一半。前述保晉公司陽泉礦和建昌公司即合併為陽泉採炭所,直屬於山西炭礦公司之下。 9 該公司另合併了壽陽縣黃丹溝各礦、靈石縣富家灘礦,以及霍縣、介休、孝義、洪洞、平定蔭營村等處煤礦, 10 構成了以太原為主軸的煤礦圈。

  山西炭礦公司之所以成立,與當時政治軍事環境有關。1941 年 12 月珍珠港事變後,日本對中國的侵略戰爭演變成為太平洋戰爭,南京的汪精衛政權亦參加軸心國的行列。所以日本當局為了收攬在華佔領區的民心,表示「中日提攜」的誠意,解除軍管理的狀態,把所轄的企業歸還給中國方面的「正當權者」 ,於 1943 年 2 月8 日公布「第三次軍管理工場解除」 ,次日山西炭礦股份有限公司即應運而生,繼承山西礦業所的權利與義務。11

二、企業聯合團經營模式

  1938 年,隨著日軍對淄博地區統治的日趨穩定和對煤炭的急需,日本華北駐屯軍特務部接受滿鐵的建議,並得到興亞院和濟南領事的支持,決定由具「企業聯合團」性質的山東礦業株式會社來執行統制膠濟鐵路沿線煤田的任務,並形成「膠濟集團」 。首先在 5 月,山東礦業會社與博山地區有關華礦訂立備忘錄。備忘錄中載明該會社對各礦可以經由支援資金、機器材料和採煤技術等方式來取得控制權。同時,雖然規定各煤礦的採煤事業仍舊個別進行,但濟南特務機關亦組織統制販賣煤炭的山東煤礦產銷公司,資本 300 萬圓中,山東礦業會社持有 51%的股份,其餘由各日資和華資煤礦,按照過去的業績以及現在的產煤計畫來分攤。易言之,此產銷公司仍受山東礦業會社的控制。

  有如前述,滿鐵原為山東礦業會社的主要出資者,但華北開發公司成立以後,逐漸取代滿鐵,成為山東礦業會社調籌資金的機構。山東礦業會社以華北開發公司和滿鐵的資金(合計為 770 萬圓) ,來收買博山地區博東公司的礦區、投資於所屬的旭華公司、山東煤礦產銷公司和官莊公司,並且貸款給華資中小煤礦。到 1942年,華北開發公司代替滿鐵成為山東礦業會社最主要的投資者,所投入金額佔該會社總投資額的 82.9%,居於絕對優勢的地位,滿鐵則僅存 8%的比重;其他民間財閥如三井、三菱、大倉、住友、東洋拓殖等的投資,只各佔 1%。換言之,山東礦業會社成為華北開發公司在山東實施煤礦統制政策的中樞機構,它接受華北開發公司的融資,而將此分散借給各子公司,不但賺取利息差額,並經由派遣山東礦業會社的重要幹部到各子公司、關係企業擔任董事長、常務董事、協理等職,實質掌握其營運,徹底達成日本政府和軍方所交付的統制山東煤業的任務。

  首先,針對魯大公司,山東礦業會社是魯大公司的日方投資者,早在中日戰爭爆發之前即已控制此公司;戰爭期間,為了強化對淄川地區煤礦的統制,以及達到增產「報國」的目的,必須改組魯大。魯大公司創立時,實收股本 250 萬元,到 1938 年,魯大以儲存煤炭為抵押,向山東礦業會社借入 50 萬日圓,翌年又自興業銀行貸款 585 萬日圓,擴大其增產所需的資金。增資的同時,組織亦有所調整,各級主要負責人皆由日人擔任,形成穩固的管理階層。

  其次,在南定公司方面,七七事變後不久,南定煤礦的主要部分幾乎被炸毀了,損失高達 150 萬日圓。但該礦並未因此關閉,大倉反而向日本駐青島守備軍要求恢復當初的礦權和自魯大公司獨立。其後,經過一番周折,逐漸整修本坑 、開鑿新礦坑,於 1941 年 1 月開始產煤,並且由大倉單獨經營。開始採煤後,除了一部分留做燃料用和銷售給供給電力的魯東電氣公司外,其餘的 90%左右都以公定的統制價格賣給山東煤礦產銷公司。

  山東礦業會社所以沒有收購南定煤礦,應與其在博山、章邱地區業已投資若干煤礦,沒有餘力再擴大經營有關。由於博山、章邱地區存在著不同性質的煤礦,因而山東礦業會社對各礦所採取的統制方式也不一。例如:山東礦業會社於 1939 年 1 月出資 300 萬圓,收買中日合資的博東公司,設立黑山採炭所,成為山東礦業會社直營(獨營)的礦廠。

  而針對淄博地區最大民營煤礦─悅昇公司,山東礦業會社的統制方式是先實行「合辦」 ,然後加以吞併。

  除了博東和悅昇公司之外,山東礦業會社經由貸款的手段達成合辦目的的尚有「五大」煤礦公司:博大、利大、東大、福大、和興大,章邱縣的官莊和旭華公司亦為同樣模式的產物。

  但是,必須了解的是:

  (1)除了悅昇煤礦之外,所謂「五大」的規模,並不太大,因為在山東礦業會社對此地區總投資額的430.5 萬日圓中,「五大」投資額只佔 19%左右。

  (2)另一方面,日本的興趣並不僅限於大煤礦,真正意圖從生產面統制淄博、章邱地區的煤礦。

  (3)由於「五大」的規模小,所以山東礦業會社即使只總共出資 83 萬日圓,就已控制了 50%以上的股權,從而實際上操縱這些中日合辦的礦廠。 12

三、特殊公司管理經營模式

  對於中日關係中的東北地區而言,七七事變的前奏是九一八事變;與其說是中國的「八年抗戰」 ,毋寧可以說泉十四年抗戰」來得貼切。因為在九一八事變後,翌年成立「滿洲國」 ,東北實質上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其產業的開發必須遵循「日滿一體」的原則,對外的目標是增強國防力量,對內則企求經濟的安定與成長。在 1933 年 3 月,「滿洲國」公布實施「滿洲國經濟建設綱要」 ,展開經濟統制的政策,煤業統制亦為其中之重要一環。

  為了壟斷東北的煤業,在「一業一社」的原則下,1934 年「滿洲國」和滿鐵合資組織「滿洲炭礦株式會社」(滿洲煤礦公司,以下簡稱滿炭) 。雙方各出資 800 萬元,但其中「滿洲國」為現物出資,滿鐵則除了 500萬元的現物出資外,又投入現金 300 萬元。

  再者,日本關東軍司令官與「滿洲國」國務總理之間,早於 1933 年 10 月籌設滿炭時,即已成立協定,約定「滿洲國」政府在任免滿炭負責人、規劃年度事業、發布有關滿炭的法令時,須事先與關東軍司令協商。換言之,關東軍主掌實質大權,不但「滿洲國」無法與之相抗衡,即使具「國策公司」性質的、業已經營中國東北 30 年的滿鐵,亦得接受關東軍的掣肘。

  滿炭剛成立時,直接經營的煤礦,包括復州、八道壕、尾明山和阜新煤礦;而鶴岡、西安和北票三煤礦,則以獨立煤礦的地位參加滿炭。滿炭逐漸擴大其支配網,3 年之後,1937 年 2 月增資為 8,000 萬圓。同年底,「滿洲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滿州重工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滿業)設立,翌年,滿鐵將所持股票讓給滿業,所以滿炭與滿鐵變成毫無關係,滿炭可以說是滿業的一子公司,陸續增資到 3 億元。13

  1940 年以後,身為經營者的滿業從強化統制指導力和發揮高效率的觀點出發,認為基於「一業一社」主義所產生的滿炭的功能,有值得再檢討的必要,並且現實中亟需開發製鐵用的黏結性強的煤炭。所以在 1941 年 7 月,由滿業、日本製鐵、日鐵礦業三公司出資,組織密山炭礦株式會社(密山煤礦公司) ,使密山煤礦自滿炭分離出,獨立經營,亦即修正了「滿洲國」政府所一直堅持的「一業一社」原則。1943 年,更進一步在關東軍命令之下,把滿炭分割成滿洲國普通法人組織性質的阜新、西安、北票、鶴崗、滿炭五個公司,並減少滿炭資本為1億元,同時以滿業取代滿炭去投資其他關係企業。於是以往統制煤業的實體—具特殊法人性質的滿炭—從此消失。14

  當時所以改組滿炭的主要因素就是其所屬煤礦的不能達到「五年計畫」的預期目標,即 1938-1940 年的總產量(638 萬噸)只有計畫(1,079 萬噸)中的 59%而已,而 3 年中所投入的資金(42,485 萬元)卻為計畫(28,137 萬元)的 1.5 倍。15 換言之,由於當初掌握了開發滿洲煤礦壟斷權的滿炭之經營不善,使滿業逐漸放棄「一業一社」的想法,甚至引進日本本國的財閥資本(日本製鐵公司) ,共同經營密山煤礦,企求能借重財閥的資本與較先進的技術,達到迅速增產煤炭的目的。

肆 結語

  其實,戰前日本對東北亞的投資並非剩餘資本的輸出,而是導入外資後再行投資,因此非獲得巨利不可。為了確保利潤的回流,以平衡國際收支,終於在中國用軍事力量來遂行其目的。這種投資行為的具體表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他們對華北、東北和朝鮮的煤業經營,此經營不僅顯示他們意欲平衡國際收支的一面,更象徵著「日本煤業帝國」的出現。

  日本對東北亞的煤業經營以能供給其本國之需求為原則,在 1937 年以前,日本從中國東北地區輸入最多的煤炭,約佔進口煤的 60%左右;但到 1940 年,日本所輸入煤炭中,東北煤僅佔 8%的地位,華北和朝鮮煤則為 38%和 15%,南庫頁島煤的比重高達 34%,而鴻基煤只有 5%。16 此轉變應與各相關地區的工業發展與煤礦經營成效息息相關。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實行統制政策,其實施範圍及於殖民地和中國佔領區與東北。在煤炭產銷分配方面,從 1938 年開始,由於東北和朝鮮工業化的進展與煤炭生產不能達到預期目標,華北工業卻相對發展停滯;朝鮮煤炭大多是無煙煤,不能做為工業用燃料和火車的原動力,所以必須依賴東北的煙煤,而把無煙煤出口到日本,以供給軍艦之用。因此流入日本的東北煤激減,於是華北煤填補日本市場供需之間的差距。撫順煤礦的減產,直接影響到昭和製鋼所(鞍山鐵礦為其前身)的生產和建設,出現生鐵多於鋼錠,鋼錠多於鋼材的與日本國內相反的畸型生產方式。於是過剩的生鐵(原材料)和鋼錠(半成品)輸入日本。

  在 1941 年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後,日本無法進口印度等國的生鐵,結果朝鮮和中國的生鐵,和煤炭一樣,成為日本鋼鐵業發展的重要資源。而由於日本國內軍事工業需要大量鋼材,所以無法出口鋼材到殖民地和中國佔領區,以致於影響到後者的工業建設。進而言之,二十世紀前半期日本在東北亞的煤業經營,具體而微地顯現出中、日、朝所形成的東北亞經貿體系。

1 陳慈玉,〈撫順煤礦的發展,1907-1931〉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 26 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 年 12 月),頁 142-154。

2 高村直助,《日本資本主義史論》(京都:тбю⑧ヤ書房,1980) ,頁 137-149;大倉財閥研究會編,《大倉財閥ソ研究》( 東京:近藤出版社,1982),頁 419-702。

3 以上參見梁津,〈調查山東淄川華塢嶺煤礦出險報告書〉 ,收於《山東、魯大礦業公司》 ,1927 年 10 月 20 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庋藏的農林部檔,編號 17-24-02-4- (1);陳慈玉,〈1920 年代日本對山東的煤礦投資〉 ,《國父建黨一百周年學術討論集》(臺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5),頁 381- 416。

4 河合和男、尹明憲,《殖民地期ソ朝鮮工業》(東京:未來社,1991) ,頁 74;堀和生,《朝鮮工業化ソ史的分析》(東京:有斐閣,1995),頁 56-57;朝鮮總督府殖產局,《朝鮮ソ礦業》(京城:朝鮮總督府,1929),頁 19-21。

5 王錫賓,〈調查山東膠濟沿線礦業報告書〉 ,收於《山東、魯大礦業公司》 ,1929 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庋藏的實業部檔,編號 17-24-02-5-(1);淄博礦務局、山東大學編,《淄博煤礦史》(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 ,頁 118-121,頁 162-165。

6 以上詳見陳慈玉,〈日本對山西的煤礦投資,1918-1936〉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 23 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 年 6 月),下冊,頁 1- 28。

7 《大倉財閥ソ研究》,頁 241- 251。

8 侯德封,《第三次中國礦業紀要》(北平:農礦部地質調查所,1929),頁 53 中詳細記載機器設備、採煤法等。

9 白家駒,《第七次中國礦業紀要》(重慶: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945),頁 676;《大倉財閥ソ研究》,頁 280。

10 中國近代煤礦史編寫組,《中國近代煤礦史》(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1990),頁 409。

11 《大倉財閥ソ研究》,頁 281。

12 陳慈玉,〈中日戰爭期間日本對山東煤礦的統制〉 ,《第三屆近百年中日關係研 霸會論文集》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頁 697- 734。

13 解學詩主編,《滿鐵史資料,第 4 卷煤鐵篇》(北京:中華書局,1987) ,頁 707-720,頁 741;日本大藏省管理局,《日本人ソ海外活動ズ關エペ歷史的調查》(東京:大藏省,1950),第 23 冊,頁 320。

14 財團法人滿鐵會,《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第四次十年史》(東京:龍溪書店,1986),頁 367-374。

15 《滿鐵史資料,第 4 卷煤鐵篇》,頁 764。

16 大石嘉一郎編,《日本帝國主義史 3 第二次大戰期》(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4),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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