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獎助計畫-實施要點 |
| 一、 | 漢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實施「獎助外籍學人來臺研究漢學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計畫獎助研究之對象為國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外籍教授、副教授、助教授、博士候選人,以及學術機構之研究人員。其來臺研究內容以漢學範圍內之主題為限。 |
| 三、 | 獎助研究之事項包括:補助研究費用、提供資料服務、聯絡大學及研究機構、利用本中心設備等項。 |
| 四、 | 獎助研究之期限:三個月至一年。 |
| 五、 | 申請人應在每年五月卅一日前向本中心提出次年一至十二月之研究申請。經審查後,於同年八月底前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
|
| 六、 |
獲得獎助學人享有本中心提供之旅費及研究補助費。惟旅費補助之對象為現在國外之外籍學人,現已在臺從事研究者,不予補助。 |
| 七、 | 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
|
|
| 八、 | 獲得獎助學人必須與本中心簽訂合約並遵守下列規定: |
|
|
| 九、 | 獲得獎助學人如未遵守本要點第八點各款之規定,本中心得停止發給其研究補助費。 |
| 十、 | 獲得獎助學人於研究期滿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 十一、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指導委員會授權本中心處理。 |
| 十二、 | 本要點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須經本中心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
![]()
| 申請須知 / 線上申請 |
| 2006獎助學人 / 歷年獎助學人 |
| 回上層 |